論民事訴訟中的沉默權(doc 15)
論民事訴訟中的沉默權(doc 15)內容簡介
[摘要] 沉默權是一項具有充分道德基礎的個人權利,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擁有不自證其責的沉默的自由。本文以沉默權的產生及其限製為基點,從當事人真實陳述義務的有限性、證明責任及其分配規則的要求、當事人與證人法律地位的天然區分、事實探知的相對性、以及民事訴訟的本質與法院事實探知權的最小化五個進路,論證了民事訴訟中沉默權確立的理由。
[關鍵詞] 沉默權 民事訴訟 當事人真實義務
我國對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政策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一政策隨著沉默權的提出和初步認同而逐漸消解。但作為文化層麵的“強製坦白”情結仍揮之不去,堅定地眷戀於警察、檢察官乃至法官心間。在司法實踐中,這項政策則被人們戲稱為“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意味著偵查人員、檢察人員無權對犯罪嫌疑人從輕發落,卻以欺詐性手段令被告自白。而在民事訴訟中,也存在類似情形,可謂“實話實說,承擔責任;拒不承認,沒有責任。”那麼,在民事訴訟中,法官是否可要求當事人坦白從寬呢?這一問題初看似乎具有遊戲性質,但深究下去,卻是一個十分嚴肅的話題。它涉及到,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是否擁有沉默權;自認在訴訟證明中的地位;民事訴訟對私權的保護應由主張的當事人證明,還是被主張的當事人自認,或法院代表國家要求當事人坦白,或當事人基於良心陳述真情而求得坦白從寬;法官事實發現職權的限度;訴訟理念是追求絕對真實還是相對真實等。本文擬從沉默權的產生及其限製切入,提出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亦應擁有不自證其責的沉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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