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借款合同2(doc 14頁)
交通銀行借款合同2(doc 14頁)內容簡介
交通銀行借款合同2.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貸款方:交通銀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應借款方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請,貸款方願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資產外彙貸款。借貸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及交通銀行的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過平等協商,現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借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借款幣種:
1.2 借款金額:(大寫:),其中備付利息(大寫:)
1.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年,自第一筆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條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於
2.2 備付利息款限用於支付建設期各期利息。
第三條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條規定的借款額提款或/和開立信用證均必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後方可進行:
(1)已提供借款項目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
(2)已提供合營各方注冊資本已按規定繳足的驗資報告或出資證明;
(3)已提供貸款方認可的項目預(概)算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包括撥款和發行股票、債券的批準件;各類已簽署生效的融資合同副本;注冊外投資或/和自有資金已落實的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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