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講義(doc 8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講義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講義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製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製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
第十條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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