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作型聯營協議書(doc 2頁)
協作型聯營協議書(doc 2頁)內容簡介
協作型聯營協議書內容提要:
聯營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1)聯營成員各是獨立經濟實體,各自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聯營成員對總公
司的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總公司對聯營成員的債務亦不負連帶責任。
(2)聯營成員的業務往來(包括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委托加工、改製、經
銷產品、統一接受訂貨,科研協作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須分別訂立經濟合同,實行內
部優惠價。其權利義務關係受經濟合同法調整。
(3)聯營成員所需的同質同價產品,能在本總公司內加工的,不得到總公司外加工。
(4)聯營成員有權優先獲得本公司內部的科研成果和經濟信息。
(5)聯營成員的財產所有權,正常經濟活動和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總公司及任何聯
營成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幹預和處分。
(6)聯營成員有退出總公司的自主權,但退出前簽訂的各項經濟合同和協議仍應繼續
履行,直至合同或協議履行完畢或經訂約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
(7)凡與總公司業務有關的生產、科研、供應、銷售等企業、事業單位,承認總公司
的協議、章程,自願加入總公司,可以提出申請,經總公司董事會批準即成為聯營成員。
(8)聯營成員退出或加入本聯營,不影響本總公司的存在。
(9)聯營成員有獨立進行其他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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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1)聯營成員各是獨立經濟實體,各自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聯營成員對總公
司的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總公司對聯營成員的債務亦不負連帶責任。
(2)聯營成員的業務往來(包括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委托加工、改製、經
銷產品、統一接受訂貨,科研協作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須分別訂立經濟合同,實行內
部優惠價。其權利義務關係受經濟合同法調整。
(3)聯營成員所需的同質同價產品,能在本總公司內加工的,不得到總公司外加工。
(4)聯營成員有權優先獲得本公司內部的科研成果和經濟信息。
(5)聯營成員的財產所有權,正常經濟活動和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總公司及任何聯
營成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幹預和處分。
(6)聯營成員有退出總公司的自主權,但退出前簽訂的各項經濟合同和協議仍應繼續
履行,直至合同或協議履行完畢或經訂約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
(7)凡與總公司業務有關的生產、科研、供應、銷售等企業、事業單位,承認總公司
的協議、章程,自願加入總公司,可以提出申請,經總公司董事會批準即成為聯營成員。
(8)聯營成員退出或加入本聯營,不影響本總公司的存在。
(9)聯營成員有獨立進行其他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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