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C電子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doc 13頁)
B2C電子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doc 13頁)內容簡介
B2C電子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目錄:
一、B2C電子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特點闡釋
二、B2C電子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分析
三、我國對於B2C電子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應有立場
B2C電子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目內容提要:
就中國而言,現階段如果承認電子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仍舊會對我國的當事人尤其是消費者的利益帶來一定的衝擊。電子商務以美國為最先發展,也最 為發達。在整個國際電子商務中,我國處於相對弱勢地位,扮演著信息和技術輸入的角色,尤其是計算機和互聯網的核心技術,例如計算機芯片的布圖設計、微軟的 Windows視窗和辦公軟件等,基本上都為外國所控製。而這些核心技術又是互聯網和計算機所不可或缺的。在引進這些核心的技術和軟件時,如果承認電子合 同中的仲裁條款選擇外國仲裁,對於我國的當事人無疑是不利的。在電子交易尤其是B2C的電子合同中,交易額相對較小,國內消費者不可能因為較小的損失而到 國外去仲裁,大多數將不得不默默承受利益受損的後果。另外,在某些互聯網核心技術和軟件的使用上,由於外國公司在市場上的壟斷地位,我國消費者基本上沒有 選擇的餘地,也就不可能有協商的空間,實際上喪失了表達意思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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