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項目的合同管理(doc 42頁)
施工項目的合同管理目錄:
31-9 施工項目合同管理
31-9-1 施工項目合同管理概述
31-9-1-1 施工項目合同管理的概念和內容
31-9-1-2 施工項目合同的兩級管理
31-9-2 施工項目合同的種類和內容
31-9-2-1 涉及施工項目的合同種類
31-9-2-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
31-9-3 施工項目合同的簽訂及履行
31-9-3-1 施工項目合同的簽訂
31-9-3-2 施工項目合同的履行
31-9-3-3 分包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31-9-3-4 施工項目合同履行中的問題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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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4-6 索賠計算
施工項目的合同管理內容提要:
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或按照合同約定,可將承包項目的部分非主體工程、非關鍵工作分包給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的分包人完成,並與之訂立分包合同。
1.分包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是:
(1)分包合同協議書。
(2)承包人發出的分包中標書。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分包合同條件。
(5)標準規範、圖紙、列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6)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
2.履行分包合同應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現場派駐相應的監督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履行分包合同時,承包人應就承包項目(其中包括分包項目),向發包人負責,分包人就分包項目向承包人負責。分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係。
(2)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規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修補其中的缺陷,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提供履約擔保、進度計劃,不得將分包工程進行轉讓或再分包。
(3)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工程量清單或費率所列承包人的價格細節除外)供分包人查閱。
(4)分包人應當遵守分包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工作時間和規定的分包人的設備材料進出場的管理製度。承包人應為分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其通道;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和監理工程師等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人分包工程的現場,並提供方便,做好協助工作。
(5)分包人延長竣工時間應根據下列條件: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延長總包合同竣工時間;承包人指示延長;承包人違約。分包人必須在延長開始14天內將延長情況通知承包人,同時提交一份證明或報告,否則分包人無權獲得延期。
(6)分包人僅從承包人處接受指示,並執行其指示。如果上述指示從總包合同來分析是監理工程師失誤所致,則分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補償由此而導致的費用。
(7)分包人應根據下列指示變更、增補或刪減分包工程:監理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指示,再由承包人作為指示通知分包人;承包人的指示。
(8)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9)由於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安全事故或疏忽、過失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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