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產買賣合同(doc 15頁)
上海房地產買賣合同(doc 15頁)內容簡介
上海房地產買賣合同內容提要: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共同製定的示範文本,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或參照示範文本訂立買賣合同。
二、除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餘房地產買賣均可適用本合同。
三、合同內的空格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商定後如實填寫;內容為並列的選擇項,可根據實際選擇,不予選擇的劃除;
四、雙方當事人應按自願協商、公平的原則訂立合同。房地產買賣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涉及的標的額較大、專業性較強、法律規範較多,雙方當事人訂立房地產買賣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共有人的權利。房地產權利登記分為獨有和共有,共有指二個以上權利人共同擁有同一房地產,買賣房地產簽訂合同時,房地產權證內的共有人應在合同內簽字蓋章。
原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參加房改購房時的同住成年人應在合同附件五相關關係內表示同意出售,並簽字蓋章;因故無法在合同內簽字蓋章的,應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證明。
房地產權證內的權利人將房地產出售前,應與其配偶協商一致,出售後配偶再提出異議的,由權利人承擔法律責任。
2、定金。買賣合同定金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擔保,雙方當事人可就定金數額、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協議內約定。
3、房屋交接是出賣人按約定的日期和方式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驗收和接受的過程。 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第四條明確交付和驗收日期、選擇交付的方式。
出賣人將原購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開發公司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一並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享有“兩書”規定的權益。
4、房屋質量。質量條款是買賣合同的必要內容,買賣的房屋應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若繼續使用的,產權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
5、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前,買受人應向房地產交易中心查閱買賣房地產的有關登記(備案)資料,查驗買賣的房地產上是否存在產權爭議和其他權利限製,以維護自身權益。
6、買賣已出租房屋的,出賣人應當在出售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買受人購房後應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並與承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7、買賣已抵押房地產的,出賣人應當事先書麵通知抵押權人,並就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同時告知買受人房地產抵押的事實。
8、房地產買賣後的土地使用權
(1)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出售,占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其中,房地產權證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應在合同第三條第(一)項如實填寫。
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花園住宅出售時,買受人應向市或區縣房地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並選擇合同第三條第(二)項。
(2)非居住房屋
該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出售時占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當事人應選擇合同第三條第(一)項,其中,房地產權證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應如實填寫。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劃撥土地上房地產買賣,買受人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當事人應選擇第三條第(二)項。
除上述情況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償使用形式,屬此範圍的,當事人應在第三條第(三)項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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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共同製定的示範文本,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或參照示範文本訂立買賣合同。
二、除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餘房地產買賣均可適用本合同。
三、合同內的空格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商定後如實填寫;內容為並列的選擇項,可根據實際選擇,不予選擇的劃除;
四、雙方當事人應按自願協商、公平的原則訂立合同。房地產買賣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涉及的標的額較大、專業性較強、法律規範較多,雙方當事人訂立房地產買賣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共有人的權利。房地產權利登記分為獨有和共有,共有指二個以上權利人共同擁有同一房地產,買賣房地產簽訂合同時,房地產權證內的共有人應在合同內簽字蓋章。
原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參加房改購房時的同住成年人應在合同附件五相關關係內表示同意出售,並簽字蓋章;因故無法在合同內簽字蓋章的,應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證明。
房地產權證內的權利人將房地產出售前,應與其配偶協商一致,出售後配偶再提出異議的,由權利人承擔法律責任。
2、定金。買賣合同定金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擔保,雙方當事人可就定金數額、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協議內約定。
3、房屋交接是出賣人按約定的日期和方式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驗收和接受的過程。 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第四條明確交付和驗收日期、選擇交付的方式。
出賣人將原購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開發公司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一並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享有“兩書”規定的權益。
4、房屋質量。質量條款是買賣合同的必要內容,買賣的房屋應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若繼續使用的,產權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
5、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前,買受人應向房地產交易中心查閱買賣房地產的有關登記(備案)資料,查驗買賣的房地產上是否存在產權爭議和其他權利限製,以維護自身權益。
6、買賣已出租房屋的,出賣人應當在出售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買受人購房後應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並與承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7、買賣已抵押房地產的,出賣人應當事先書麵通知抵押權人,並就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同時告知買受人房地產抵押的事實。
8、房地產買賣後的土地使用權
(1)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出售,占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其中,房地產權證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應在合同第三條第(一)項如實填寫。
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花園住宅出售時,買受人應向市或區縣房地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並選擇合同第三條第(二)項。
(2)非居住房屋
該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出售時占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當事人應選擇合同第三條第(一)項,其中,房地產權證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應如實填寫。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劃撥土地上房地產買賣,買受人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當事人應選擇第三條第(二)項。
除上述情況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償使用形式,屬此範圍的,當事人應在第三條第(三)項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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