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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管理、使用、維修公共契約(doc 38頁)

所屬分類:
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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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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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廣東省, 中山市, 管理, 使用, 維修
廣東省中山市管理、使用、維修公共契約(doc 38頁)內容簡介

廣東省中山市管理、使用、維修公共契約目錄:
第一章:立約目的
第二章:定義
第三章:總則
第四章:第一業主的權利
第五章:業主的權益及責任
第六章:管理者及其權責
第七章:管理費及公共設施維修基金


廣東省中山市管理、使用、維修公共契約內容提要:
管理費用的收取方式由第一業主與管理者經協商後在所簽訂的委托物業管理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管理費可以是以包幹形式或實報實銷另加管理者酬金的方式計收;管理者可以按各單元的每平方米建築麵積計算向各業主計收管理費,亦可以按各單元所占的管理份額計收。如以管理者酬金的方式計收,每年的酬金應不少於上一年度實際管理費用開支的百分之十五(15%)(首年以預算開支計收)。如按住宅麵積計收,即在該小區第一期工程完成後起計的首年,物業管理費用應以不少於住宅每平方米2.6元人民幣為標準,日後視乎管理者的管理成績,經第一業主同意,可以按年上調。商業及其它性質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由第一業主與管理者在交付有關性質的物業前經協商後厘定。
管理者向業主、租客或使用者就其房屋自用地方、自用設備或毗連地方提供的任何維修、養修及其它的特約服務,及管理者在該小區及該土地內提供的其它經營性服務,均由當事人按標明或預先議妥的收費標準計付,收費的原則須經第一業主同意。
其它管理者向業主、租客或使用者提供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如下:
(i)如進行任何一項訴訟所需費用超出人民幣一萬元,由管理者根據律師所估算的費用預先向各業主收取,待完成該項訴訟後再向各業主按實結算;
(ii)任何非經常性的支出或因出現特殊情況引起的額外費用均按實結算,由管理者向各業主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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