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doc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doc15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
票的法定標誌,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除經國家稅務總
局或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局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統
稱省級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批準外,發票均應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 第
三條 發票種類的劃分,由省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 第四條 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
聯,第一聯為存根聯,開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
始憑證,第三聯為記賬聯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還應包括抵扣聯,收執方作為抵扣稅款的憑證。 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縣(市)以
上稅務機關根據需要可適當增減聯次並確定其用途。 第五條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
:發票的名稱、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
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
人)名稱(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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