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doc 8)
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doc 8)內容簡介
(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權人及公眾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形成自主知識產權,促進專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專利管理、保護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與保護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與保護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專利管理與保護工作。
科技、工商、公安、海關、經濟貿易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利管理與保護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從事專利管理與保護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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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權人及公眾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形成自主知識產權,促進專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專利管理、保護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與保護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與保護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專利管理與保護工作。
科技、工商、公安、海關、經濟貿易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利管理與保護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從事專利管理與保護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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