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doc 12)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doc 12)內容簡介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範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準免於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準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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