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實施條例全文(doc 22)
交通法實施條例全文(doc 22)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規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
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製
,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製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
確定管理目標,製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
第四條 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
登記。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
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
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購車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同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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