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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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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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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 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1999-12-25
【實施日期】1999-12-25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
【題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99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9年12月2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
第五條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
第六條 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製。
第七條 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轉換經營機製,有步驟地清產核資界定產權,清理債權債務,評估資產,建立規範的內部管理機構。
第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的,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對設立公司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第十條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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