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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保險經營合同(doc 6頁)

所屬分類:
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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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養殖保險, 保險經營, 經營合同
養殖保險經營合同(doc 6頁)內容簡介
養殖保險經營合同內容提要:
第一條 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養雞場均可投保:
(一)雞舍飼雞10000隻以上;
(二)雞場選址須在非蓄洪行洪區且在當地洪水水位線以上、場內的建築物布局應符合畜牧獸醫部門的要求,經營管理製度健全;舍內光照、溫度、相對濕度適宜,通風良好,有防暑降溫措施,場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雞隻的品種必須在當地飼養1年以上,投保雞隻應為無傷殘、無疾病、營養完全、飼養密度合理。
保險責任
第二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雞隻死亡,保險人依照本規定負責賠償:
(一)特定傳染病(選定責任);
(二)特定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選定責任);
(三)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診患本條中的特定傳染病,並且經當地縣級(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撲殺、掩埋、焚燒的。
(注:選定保險責任原則見通知)
責任免除
第三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雞隻死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飼養人員及其家屬的故意或過失行為;
(二)保險雞隻互鬥、中暑、凍、餓致死,淘汰宰殺;
(三)戰爭、軍事行動或企業管理;
(四)在觀察期內因第二條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違反防疫規定、拒絕防疫或發病後不及時治療;
(六)保險責任規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損失。
第四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雞隻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雞場設施發生保險責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導致保險雞隻損失;
(三)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但屬於第二條列明的原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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