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doc 19頁)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doc 19頁)內容簡介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內容簡介:
1.本工程合同總工期為 天(日曆天從開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開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簽證後,工期作相應順延,並用書麵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1)發包方在合同規定開工日期前 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場地、進場道路、施工用水,或電源未按規定接通,影響承包方進場施工者。
(2)明確由發包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雙方認定的時間進場,或進場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驗時發現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換而耽誤施工進度者。
(3)不屬包幹係數範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使基礎超深;施工方法與設計規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響進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電連續影響8小時以上者。
(5)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無故拖延辦理簽證手續而影響下一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代購材料價差款而影響施工進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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