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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專題培訓講座(ppt 168頁)

所屬分類:
新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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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專題培訓, 培訓講座
勞動合同專題培訓講座(ppt 168頁)內容簡介

勞動合同專題培訓講座目錄: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二、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
四、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續訂
五、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與技巧
六、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規定
七、集體合同
八、勞務派遣
九、發包用工
十、非全日製用工的使用與限製
十一、撰寫幾種特殊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十二、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十三、勞動爭議的有關問題
十四、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專題培訓講座內容簡介:
勞動法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
1、勞動法第二條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
2、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隻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製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製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4、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製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5、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法中被稱為用人單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執行。根據勞動法的這一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視為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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