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doc 11頁)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doc 11頁)內容簡介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續訂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規範勞動合同製度,保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第2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依據本規定訂立勞動合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3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4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5條、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6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有關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培訓、安全衛生、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等方麵的勞動規章製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7條、工會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8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9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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