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合同詐騙案範文(doc 7頁)
李某的合同詐騙案範文(doc 7頁)內容簡介
李某的合同詐騙案範文內容簡介:
公訴機關認為,指控的犯罪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證據為憑。被告人李相太目無國法,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詐騙公私財物,且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之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相太辯稱,我沒有詐騙的動機,也沒有實施詐騙行為,客戶的錢已到我手,但我沒有占用此款並積極配合客戶出國。
被告人李相太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相太沒有詐騙他人錢財的主觀故意,對張甦以旅遊簽證辦理出國勞務一事李相太是後知道的,被告人李相太所收的勞務款除自己應得的利潤用於正常開銷,其餘款均支付給了合作方辦理簽證費用。因此被告人李相太在客觀上沒有實施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李相太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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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認為,指控的犯罪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證據為憑。被告人李相太目無國法,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詐騙公私財物,且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之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相太辯稱,我沒有詐騙的動機,也沒有實施詐騙行為,客戶的錢已到我手,但我沒有占用此款並積極配合客戶出國。
被告人李相太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相太沒有詐騙他人錢財的主觀故意,對張甦以旅遊簽證辦理出國勞務一事李相太是後知道的,被告人李相太所收的勞務款除自己應得的利潤用於正常開銷,其餘款均支付給了合作方辦理簽證費用。因此被告人李相太在客觀上沒有實施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李相太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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