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與何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doc 13頁)
何某與何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doc 13頁)內容簡介
何某與何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內容簡介: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的,其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根據業已查明的事實,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接收了房屋鑰匙,並收取了房屋承租人陳風英的房租,故本院確認原、被告協商後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所以,應根據履行情況及合同性質,原、被告可要求恢複原狀及賠償損失。
關於被告退回原告購房款金額的問題。經審查,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原告交回收條後一次性退回原告購房款41000元,而原告卻提供證據證明因其已遺失被告出具的15000元的收條而未退回購房款15000元的事實。故本院對被告提出的其已退回原告購房款41000元的反訴意見與本案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但應根據原告認可的金額26000元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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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的,其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根據業已查明的事實,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接收了房屋鑰匙,並收取了房屋承租人陳風英的房租,故本院確認原、被告協商後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所以,應根據履行情況及合同性質,原、被告可要求恢複原狀及賠償損失。
關於被告退回原告購房款金額的問題。經審查,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原告交回收條後一次性退回原告購房款41000元,而原告卻提供證據證明因其已遺失被告出具的15000元的收條而未退回購房款15000元的事實。故本院對被告提出的其已退回原告購房款41000元的反訴意見與本案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但應根據原告認可的金額26000元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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