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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製協議(高級管理人員)(doc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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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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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製協議, 高級管理人員
競業限製協議(高級管理人員)(doc 5頁)內容簡介
競業限製協議內容摘要:
  鑒於乙方受聘於或服務於甲方,在職或服務期間乙方有從甲方獲得商業秘密的機會,有利用甲方物質技術資料進行創作的機會,有獲得及增進知識、經驗、技能的機會;甲方給乙方的勞動支付了工資、獎金、提成、獎勵等報酬;乙方明白不與甲方競業是獲取以上回報的必要條件。為切實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其他合法權益,確保乙方不與甲方競業,根據勞動部、國家科委的有關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以下競業限製協議。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及乙方從甲方離職之日起 年內,乙方不得在與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內任職或以任何方式為其服務,也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及乙方從甲方離職後,乙方承擔的其他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獲得或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傳播、不擴散不利於甲方的消息或報道;不直接或間接的勸誘或幫助他人勸誘甲方員工或客戶離開甲方。乙方履行本條義務,甲方無需給予任何補償。
  3. 第1條所指的“有競爭關係”是指與該員工離職時甲方及其關聯公司已開展的業務有競爭關係;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包括與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直接競爭的單位及其直接或間接參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製的的單位。
  4. 乙方從甲方離職時,應提前與甲方確認其是否開始離職後的競業限製義務。甲方如確認乙方有競業限製必要,應發給《競業限製開始通知書》(參見附件一),乙方離職後競業限製義務開始;甲方如確認乙方無競業限製必要,應發給《競業限製終止通知書》(參見附件二),乙方無需承擔離職後競業限製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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