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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doc 16頁)

所屬分類:
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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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工程建設監理, 建設監理合同, 合同標準, 標準條件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doc 16頁)內容簡介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內容摘要: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由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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