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勞動法律專題手冊(doc 27頁)
企業員工勞動法律專題手冊目錄:
第一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三章 社會保險
第四章 勞動爭議
第五章 企業勞動法律專題
企業員工勞動法律專題手冊內容摘要:
目前由員工辭職引起的勞動糾紛日益增多,其中大專院校畢業生在分配工作不久辭職引發的勞動糾紛占絕大部分,單位要求辭職人員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損失,巨額的賠償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受到辭職員工的質疑,學子們發出“踏入社會就挨上一刀”淒婉呼喚,員工辭職賠償畸重的問題受到勞動仲裁、司法和律師界的廣泛關注,也存在不同的認識。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確立了勞動者的單方辭職權,對勞動者辭職並沒有設立實質性要件,隻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勞動法》的立法意圖是相當明確,具有積極社會意義,目的是為了保護在勞動法律關係處於弱者地位的勞動者,保護勞動者的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根據自己的能力、特長、誌趣和愛好,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潛能,實現自身的價值,更好地為社會創造財富,符合現代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勞動力資源配置的需要;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行使法定授權,不違反《勞動法》,不構成“違約”。
自從《勞動法》實施以來,用人單位對於第31條的疑義頗多,認為如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任何限製,勞動合同沒有約束力,用人單位的用人權就得不到保證,影響用人單位的工作、生產的正常安排;用人單位的這種看法沒有看到勞動者的“可替代性”,在社會生產勞動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時,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勞動技能或者身體條件符合工作崗位的要求,勞動者能夠完成所擔負的工作,用人單位招聘或者聘用並不是定位於某一人的特定勞動者,這就是勞動者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名滿足工作崗位要求的勞動者均可以完成所擔負的工作,任何工作都不是離開某個特定的勞動者就不能完成的,中國民間有句俗話“死了張屠戶非吃帶毛的豬?”非常通俗和準確地表達了這層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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