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doc 18頁)
全國人民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doc 18頁)內容簡介
全國人民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四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五章 選區劃分
第六章 選民登記
第七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八章 選舉程序
第九章 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
第十章 對破壞選舉的製裁
第十一章 附則
全國人民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內容摘要: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製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隻有一個投票權。
第五條 人民解放軍單獨進行選舉,選舉辦法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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