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進口公司代理進口協議條例(pdf 5頁)
深圳某進口公司代理進口協議條例(pdf 5頁)內容簡介
深圳某進口公司代理進口協議條例目錄:
第一條:進口代理
第二條:甲、乙雙方的義務及責任
第三條:付彙
第四條:貨物簽收
第五條:聲明
第六條:增值服務
第七條:爭議解決
第八條:定義
第九條:生效、失效及效力
深圳某進口公司代理進口協議條例內容摘要:
第一條:進口代理
1.1 甲方委托乙方代其在中國關境外(以下簡稱境外)采購及進口有關貨物(以每次的海關報關單為準),總金額詳見海關報關單上的金額。乙方依據甲方所填寫的委托報關材料原件或傳真件(傳真件與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甲方須在報關材料上加蓋公章或由甲方經辦人簽字),向海關申報。委托報關材料原件或傳真件視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附件。
1.2 乙方原則上確保在香港收到甲方所需的貨物後兩個工作日內,最長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完成報關(海關
和其它政府部門審核時間除外),後將貨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地點(限深圳市內);若因故超期,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1.3 海關及檢驗、檢疫局是政府部門,所以不可限定報關時間,如甲方認為乙方通關時間異常,甚至要
求索償時,隻要乙方能證明延誤是相關部門審核原因造成,則應免除乙方的責任。乙方保證盡量與海關等部門保持良好的工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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