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doc 10頁)
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doc 10頁)內容簡介
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內容摘要:
第一章 申訴和受理
第一條 申訴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仲裁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訴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於受訴仲裁機關管轄範圍。
第二條 申訴應當向仲裁機關遞交申訴書,並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第三條 仲裁機關受理下列案件:
一、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法人同個體經營戶、農戶、專業戶之間,個體經營戶、農戶、專業戶相互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二、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獨資企業之間以及他們同其他法人、個體經營戶、農戶、專業戶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三、上級仲裁機關交辦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第四條 仲裁機關對於下列申訴不予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二、超過訴訟時效的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權人願意承擔債務的不受此限製;
三、不屬於本仲裁機關管轄的案件。
第五條 仲裁機關接到申訴書,經審查,符合受案條件的應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申訴方按爭議金額的比率預交案件受理費,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者代理人委托代理書及有關證據。
不符合受案條件的,應在7日內通知申訴方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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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申訴和受理
第一條 申訴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仲裁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訴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於受訴仲裁機關管轄範圍。
第二條 申訴應當向仲裁機關遞交申訴書,並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第三條 仲裁機關受理下列案件:
一、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法人同個體經營戶、農戶、專業戶之間,個體經營戶、農戶、專業戶相互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二、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獨資企業之間以及他們同其他法人、個體經營戶、農戶、專業戶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三、上級仲裁機關交辦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第四條 仲裁機關對於下列申訴不予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二、超過訴訟時效的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權人願意承擔債務的不受此限製;
三、不屬於本仲裁機關管轄的案件。
第五條 仲裁機關接到申訴書,經審查,符合受案條件的應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申訴方按爭議金額的比率預交案件受理費,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者代理人委托代理書及有關證據。
不符合受案條件的,應在7日內通知申訴方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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