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doc 8頁)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委托管理服務事項
第三章、委托管理服務期限
第四章、雙方權利義務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第六章、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八章、附則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內容摘要:
乙方權利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製定物業管理方案;自主開展物業經營管理服務活動;
2、製定年度開支預算,測算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標準;
3、對項目設計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麵的整改和完善建議;
4、配備工作人員參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調試、驗收和交接,並製定合理的工程保修、維養計劃;
5、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6、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臨時公約或物業使用守則及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製止和處理;
7、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8、負責編製房屋及其附屬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設備、綠化等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保修期滿後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經雙方議定後由乙方組織實施;
9、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訂立書麵約定,並負責監督;
10、負責編製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並於每年 月以 方式向甲方提出這些計劃和報告;經甲方審定後組織實施;
11、每 月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一次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用收支帳目;並將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12、對本物業的公共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或改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後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本物業的管理檔案,並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情況。
14、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經營性商業用房、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全部檔案資料;
15、接受業主、使用人、甲方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等的監督,不斷完善管理服務,定期向甲方報告本合同履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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