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範承包項目合同中的風險(doc 5頁)
如何防範承包項目合同中的風險(doc 5頁)內容簡介
如何防範承包項目合同中的風險目錄:
一、合同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
二、合同風險防範的基本措施
如何防範承包項目合同中的風險內容摘要:
合同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
合同風險的客觀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長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樣性、複雜性以及建築工程的特點決定。合同的客觀風險是法律法規、合同條件以及國際慣例規定,其風險責任是合同雙方無法回避的,例如FIDIC條款規定工程變更在15%的合同金額的,承包商得不到補償。索賠事件發生後的28天內,承包商須提出索賠意向通知等,可歸類為工程變更風險,市場價格風險,時效風險等。雖然在示範文本中,從合同條件規定看,業主在合同中應承擔的風險較多,但在目前,業主利用有利的競爭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條件,在合同中把相當一部分風險轉嫁給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單方麵的約束性,不平衡的責權利條款,合同內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轉移風險的擔保、索賠、保險等條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誤或經濟損失的賠償條款,缺少對發包人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工作效率低或發出錯誤指令的製約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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