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doc 13頁)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doc 13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控製和減少核事故危害,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可能或者已經引起放射性物質釋放、造成重大輻射後果的核電廠核事故(以下簡稱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第三條 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實行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方針。
第二章 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政策;
(二)統一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應急工作;
(三)組織製定和實施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審查批準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
(四)適時批準進入和終止場外應急狀態;
(五)提出實施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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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可能或者已經引起放射性物質釋放、造成重大輻射後果的核電廠核事故(以下簡稱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第三條 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實行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方針。
第二章 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政策;
(二)統一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應急工作;
(三)組織製定和實施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審查批準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
(四)適時批準進入和終止場外應急狀態;
(五)提出實施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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