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法律的定義概述(doc 17頁)
法、法律的定義概述(doc 17頁)內容簡介
1、法、法律的詞源和詞義:
⑴ 在古代漢語中,法和律二字最初是分開使用的,法和 刑 通用,“律,均布也”,意思是一致遵循的 格式、準則 ,可見它們的含義並不相同。在秦漢時,“法”“律”二字已同義,更合為法律一詞。一般地說,法的範圍較大指 整個製度 ;律,則指具體準則,尤指 刑律 。
⑵ 廣義的法律指 法律的整體 。狹義的法律僅指 全國人大 和 人大常委會 所製定的法律。廣義解的法律稱為 法 。
⑶ 靜態的法通常指法律規則、製度;動態的法則泛指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活動或過程。
2、法的本質屬性即直接體現 法的本質 的屬性(如法的階級性、人民性等);法的非本質的屬性,即直接體現 法的現象 的屬性(如國家強製性、規範性等)。我們講階級性是法的本質屬性時,是從 法 這一特定社會現象與其他無階級性的客觀事物相比而言的。
3、一定義上的法的夠成要素是規則、原則、概念和標準四者。對當代中國法律實踐來說,法由 規則 、 原則 和 概念 三者構成是比較合適的。
4、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首先在於它的 階級本質 ,即它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國人民共同意誌的體現。既體現了它的鮮明的階級性,又體現了它的廣泛的人民性,兩者是統一的。
5、法的價值有三種含義:⑴ 法促進哪些價值 ;⑵ 法本身有哪些價值 ;⑶ 在不同類價值之間或同類價值之間發生矛盾時,法根據什麼標準來對它們進行評價,即 法的評價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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