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事案件的不起訴(doc 12頁)
論刑事案件的不起訴(doc 12頁)內容簡介
論刑事案件的不起訴
一、概述
二、起訴的學術分類爭議
三、法定不起訴
四、酌定不起訴
五、存疑不起訴
六、不起訴的性質
七、不起訴製度的理論價值和意義
八、對不起訴製度的救濟途徑
一、概述
控訴職能是公訴機關的基本訴訟職能。在刑事訴訟中,公訴機關正是基於控訴職能,對於符合法律規定起訴條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犯有某種罪行並給予相應的刑事製裁。顯然,公訴機關隻有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才能提起訴訟,其它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沒有起訴必要的,公訴機關自然依其職權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決定,台灣學者認為是一種司法處分,屬檢察機關在控方立場所作不追訴的內部意思決定。不起訴決定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公訴機關,基於其控訴職能,對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起訴必要的案件不予追訴的處分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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