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doc 16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doc 16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和開采審批
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四章 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五章 集體所有製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
礦產資源的礦種和分類見本細則所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新發現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全國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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