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辦法(doc 6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辦法(doc 6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辦法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聯網監管,是指加工貿易企業通過數據交換平台或者其他計算機網絡方式向海關報送能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物流、生產經營等數據,海關對數據進行核對、核算,並結合實物進行核查的一種加工貿易海關監管方式。
第三條 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聯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加工貿易經營資格;
(二)在海關注冊;
(三)屬於生產型企業。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加工貿易企業需要實施聯網監管的,可以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海關應當對其實施聯網監管。
第五條 聯網企業通過數據交換平台或者其他計算機網絡方式向海關報送數據前,應當進行加工貿易聯網監管身份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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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聯網監管,是指加工貿易企業通過數據交換平台或者其他計算機網絡方式向海關報送能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物流、生產經營等數據,海關對數據進行核對、核算,並結合實物進行核查的一種加工貿易海關監管方式。
第三條 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聯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加工貿易經營資格;
(二)在海關注冊;
(三)屬於生產型企業。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加工貿易企業需要實施聯網監管的,可以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海關應當對其實施聯網監管。
第五條 聯網企業通過數據交換平台或者其他計算機網絡方式向海關報送數據前,應當進行加工貿易聯網監管身份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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