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協定(doc 8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協定(doc 8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第一條
一、一方國民在另一方境內,應當享有與該另一方國民同等的司法保護,有權在與該另一方國民同等的條件下,在該另一方法院進行訴訟。
二、本條前款規定亦適用於位於任何一方境內並依該方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二條
一方國民在另一方境內,有權根據該另一方的法律和程序,在與該另一方國民同等的條件下和範圍內獲得訴訟費用減免。
第三條
雙方可以相互交流與實施本協定有關的本國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的資料。
第四條
一、雙方應當在本協定的範圍內,根據本國法律相互提供最廣泛的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
二、本協定所指司法協助的範圍包括:
(一)送達傳票和其他司法文書;
(二)依請求代為調查取證;
(三)承認和執行法院裁決和調解書。
三、本協定不影響雙方在其他條約或安排中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一、司法協助請求應當通過雙方的中央機關提出。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麵,中央機關為司法部;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方麵,中央機關為司法及伊斯蘭事務和宗教基金部。
第六條
一、除另有規定外,與司法協助有關的所有官方文件均需由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蓋章,司法協助請求應當經請求方的中央機關確認。
二、司法協助請求及所附文件均應當附有被請求方官方語言或英文的譯文。
三、如果被請求方認為請求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致無法根據本協定的規定處理有關請求,可以要求請求方提供補充材料。
..............................
第一條
一、一方國民在另一方境內,應當享有與該另一方國民同等的司法保護,有權在與該另一方國民同等的條件下,在該另一方法院進行訴訟。
二、本條前款規定亦適用於位於任何一方境內並依該方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二條
一方國民在另一方境內,有權根據該另一方的法律和程序,在與該另一方國民同等的條件下和範圍內獲得訴訟費用減免。
第三條
雙方可以相互交流與實施本協定有關的本國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的資料。
第四條
一、雙方應當在本協定的範圍內,根據本國法律相互提供最廣泛的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
二、本協定所指司法協助的範圍包括:
(一)送達傳票和其他司法文書;
(二)依請求代為調查取證;
(三)承認和執行法院裁決和調解書。
三、本協定不影響雙方在其他條約或安排中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一、司法協助請求應當通過雙方的中央機關提出。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麵,中央機關為司法部;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方麵,中央機關為司法及伊斯蘭事務和宗教基金部。
第六條
一、除另有規定外,與司法協助有關的所有官方文件均需由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蓋章,司法協助請求應當經請求方的中央機關確認。
二、司法協助請求及所附文件均應當附有被請求方官方語言或英文的譯文。
三、如果被請求方認為請求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致無法根據本協定的規定處理有關請求,可以要求請求方提供補充材料。
..............................
用戶登陸
法律法規熱門資料
法律法規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