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中的表見代理製度彙編(DOC 32頁)
新合同法中的表見代理製度彙編(DOC 32頁)內容簡介
(1) 當對單一要件說”進行具體分析時,不難發現,這一理論的缺陷在於單純地、
絕對地強調保護代理活動中第三人的利益,而對本人的利益全然不顧。按照這種理論
,即使本人對無權代理的發生毫無過錯,隻要存在某種客觀原因”而使第三人誤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則無權代理人的行為也要對其發生法律約束力。同時,本人所承擔的責任(對無權代理人的故意或過失所承擔的責任),
並不僅僅是就無權代理人的活動而為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責任,且本人還須履行無權代理
人所訂立的合同(因為表見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這種作法,無論於民法對交易安全保護之本旨而言,
或就民事責任承擔之根據而言,均有不符:近代民法對交易安全之側重保護,其主要價值在於維護財產流轉之動的安全,
以避免善意相對方遭不測事件之損害。但交易安全的維護,不得損及公平之根本原則。依單一要件說”,
即使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毫無關係,也須為之承擔責任,此舉令純然無辜之本人為他人不法行為負責,
於情於理皆有不合。與此同時,如果無權代理人與本人毫無關係而相對人僅依表麵現象信任其有代理權,
則相對人輕率或輕信之過失當可成立,對其利益的偏重保護而慨然犧牲”本人之利益,顯然不足為取。
(2)單一要件說”自稱承襲傳統理論”,並以德、日等國民法為其範例,其與事實並不完全相符。
(一) 對第三人有理由”的判斷,司法上應借鑒其他各國立法所列舉規定的成立表見代理之各種典型情形,
從審判觀念上形成判斷表見代理能否成立之具體標準。而本人於無權代理發生具有過失”及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係”
,則應當成為認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基本事實依據。
(一)單一要件說”(或稱相對人無過失說),即表見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觀上具有過失為必要條件。
即使被代理人沒有過失,隻要客觀上有使相對人對於代理權存在與否陷於錯誤認識的客觀情形,即可成立表見代理。”
〔3〕亦即相對人對無權代理的發生無過錯是構成表見代理的唯一特別要件,其具體表現有二:
一是客觀上具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況;二是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錯。
(二) 對第三人有理由”的判斷,司法上應采客觀抽象之一般標準。具體而言,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則該第三人當然為無過錯”。但從訴訟操作效果看,有理由”非完全等同於無過錯”:
第三人有無過錯為特定當事人之主觀心理狀態;其有無理由則為具備一定條件之客觀事實。
訴訟中,法官認定之指向不應為第三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代理人無代理權,
而應為其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有無理由”及理由是否充分。亦即對第三人有無理由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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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地強調保護代理活動中第三人的利益,而對本人的利益全然不顧。按照這種理論
,即使本人對無權代理的發生毫無過錯,隻要存在某種客觀原因”而使第三人誤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則無權代理人的行為也要對其發生法律約束力。同時,本人所承擔的責任(對無權代理人的故意或過失所承擔的責任),
並不僅僅是就無權代理人的活動而為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責任,且本人還須履行無權代理
人所訂立的合同(因為表見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這種作法,無論於民法對交易安全保護之本旨而言,
或就民事責任承擔之根據而言,均有不符:近代民法對交易安全之側重保護,其主要價值在於維護財產流轉之動的安全,
以避免善意相對方遭不測事件之損害。但交易安全的維護,不得損及公平之根本原則。依單一要件說”,
即使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毫無關係,也須為之承擔責任,此舉令純然無辜之本人為他人不法行為負責,
於情於理皆有不合。與此同時,如果無權代理人與本人毫無關係而相對人僅依表麵現象信任其有代理權,
則相對人輕率或輕信之過失當可成立,對其利益的偏重保護而慨然犧牲”本人之利益,顯然不足為取。
(2)單一要件說”自稱承襲傳統理論”,並以德、日等國民法為其範例,其與事實並不完全相符。
(一) 對第三人有理由”的判斷,司法上應借鑒其他各國立法所列舉規定的成立表見代理之各種典型情形,
從審判觀念上形成判斷表見代理能否成立之具體標準。而本人於無權代理發生具有過失”及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係”
,則應當成為認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基本事實依據。
(一)單一要件說”(或稱相對人無過失說),即表見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觀上具有過失為必要條件。
即使被代理人沒有過失,隻要客觀上有使相對人對於代理權存在與否陷於錯誤認識的客觀情形,即可成立表見代理。”
〔3〕亦即相對人對無權代理的發生無過錯是構成表見代理的唯一特別要件,其具體表現有二:
一是客觀上具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況;二是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錯。
(二) 對第三人有理由”的判斷,司法上應采客觀抽象之一般標準。具體而言,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則該第三人當然為無過錯”。但從訴訟操作效果看,有理由”非完全等同於無過錯”:
第三人有無過錯為特定當事人之主觀心理狀態;其有無理由則為具備一定條件之客觀事實。
訴訟中,法官認定之指向不應為第三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代理人無代理權,
而應為其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有無理由”及理由是否充分。亦即對第三人有無理由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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