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doc 17頁)
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doc 17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保護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公平、有效競爭,保障公用電信網間及時、合理地互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在下列電信網間的互聯:
(一)固定本地電話網;
(二)國內長途電話網;
(三)國際電話網;
(四)IP電話網;
(五)陸地蜂窩移動通信網;
(六)衛星移動通信網;
(七)互聯網骨幹網;
(八)信息產業部規定的其他電信網。
第三條 電信網之間應當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則實現互聯。
第四條 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稱"電信主管部門")是電信網間互聯的主管部門。信息產業部負責本規定在全國範圍內的實施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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