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doc 46頁)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doc 46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一、總則
(一)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會計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製定本辦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資產和承擔金融負債通常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所管理、托管的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單獨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麵應當相互獨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進行基金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並遵循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重要性原則、謹慎性原則和及時性原則,確保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信息真實、可靠、完整、相關、明晰及可比。
(五)本辦法中的會計科目編號,供填製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查閱會計賬目、采用會計軟件係統參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會計科目編號。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彙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或合並會計科目。對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項,可不設置相關科目。
對於明細科目,在不違反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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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會計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製定本辦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資產和承擔金融負債通常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所管理、托管的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單獨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麵應當相互獨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進行基金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並遵循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重要性原則、謹慎性原則和及時性原則,確保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信息真實、可靠、完整、相關、明晰及可比。
(五)本辦法中的會計科目編號,供填製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查閱會計賬目、采用會計軟件係統參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會計科目編號。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彙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或合並會計科目。對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項,可不設置相關科目。
對於明細科目,在不違反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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