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DOC 43頁)
內容摘要
1、太子號於1990年3月1日在漢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國上海港還給船舶所行人。租用時間超過了租船合同規定的10個月租用期,由於市場租金率上漲,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應還船時的市場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間的租金。
問: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此案中,超期還船租金應按什麼計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屆滿時的市場租金率計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該輪上個航次結束時的市場租金率計算?還是按合同規定的租金率計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還船時的市場租金率計算?
答: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應該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屆滿時的市場租金率計算。我國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經合理計算,完成最後航次的日期約為合同約定的還船日期,但可能超過合同約定的還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權超期用船以完成該航次超期期間,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場的租金率高於合同約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市場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國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與某國赫爾利有限責任公司於2003年10月20日簽訂購買500噸棉花的CFR合同。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開出信用證規定,裝船期限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由於赫爾利有限責任公司租來運貨物“白馬王子號”在開往某外國港口途中遇到颶風,結果裝貨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承運人在取得赫爾利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況下簽發了與信用證條款一致的提單。“白馬王子號”於2月21日駛離裝運港。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為這批貨物投保了水漬險。2004年2月28日“白馬王子號”途經達達尼爾海峽時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燒毀。船長在命令救火過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濕毀。由於船在裝貨港口的延遲,使該船到達目的地時趕上了棉花價格下跌,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在出售餘下的棉花時價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給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造成很大損失。
問:途中燒毀的棉花損失屬什麼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麼?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可否向承運人追償由於棉花價格下跌造成的損失?為什麼?
答:屬單獨海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途中燒毀的棉花屬於單獨海損,依CFR術語,風險由彤有限責任公司即買方承擔。而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了水漬險,賠償範圍包含單獨海損,因此由保險公司承擔。
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向承運人追償由於棉花價格下跌造成的損失。因為承運人遲延裝船,又倒簽提單,須對遲延交付負責。
3、A國通知B國,禁止從B國進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爾蒙含量超標,影響國民的身體健康。B國經過調查發現,A國境內銷售的羊肉荷爾蒙與B國羊肉的荷爾蒙含量是一樣的。還發現,A國還不斷從C國進口同樣質量的羊肉。B國認為A國違反了GATT原則,他們的利益受到侵害。A圍反駁,他們采取的措施是不違反GATT原則的,是屬於一般例外所允許的。
問:A國的做法是否違反了GATT的原則?違反了哪條原則?為什麼?A國反駁的理由對不對?為什麼?
答:A國違反GATT一般例外條款,在采取措施時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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