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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PDF 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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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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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 工傷認定, 糾紛案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PDF 51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裁判摘要】
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
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
傷保險責任。”根據該規定,下崗、待崗職工又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該單位也應
當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在該單位工作時發生工傷的,該單位應依法承擔
工傷保險責任。
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這裏的“上下班途中”應當從有利於
保障工傷事故受害者的立場出發,作出全麵、正確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則
上是指職工為了上下班而往返於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根據日常
生活的實際情況,職工上下班的路徑並非固定的、一成不變的、唯一的,而是存
在多種選擇,用人單位無權對此加以限製。隻要在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於住處和
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都屬於“上下班途中”。至於該路徑是否最近,
不影響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職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
被行政機關依法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以事故發生的地點不在其確定的職工上下
班的路線上為由,請求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工傷認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北京國玉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韓國全,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呂明傑,該局局長。
第三人:餘秀蘭。
原告北京國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玉酒店公司)因與被告北京市朝陽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朝陽區勞動局)發生工傷認定行政糾紛,向北京市
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餘秀蘭與本案有法律上的利
害關係,依法通知餘秀蘭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原告國玉酒店公司訴稱:陳衛東原係北京餛飩侯餐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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