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DOC 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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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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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DOC 35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天津、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2]51號)規定,對城市公交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區、市) 國家稅務局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此項工作。各省、區、市交通運輸廳(局、委)負責編製本地區《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包括縣及縣級以上公交行政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等)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於2012年7月20日前交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備案。
二、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應於2012年8月1日前將本省、區、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下發至各地(市)級國家稅務局。
三、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向所在地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報送本地區城市公交企業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采購合同或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報送資料中應包括城市公交企業名稱、新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型號、數量、購置價格與用途等項內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機關依據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意見,為城市公交企業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對於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車輛購置計劃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說明理由,並重新向所在地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報送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采購合同或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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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天津、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2]51號)規定,對城市公交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區、市) 國家稅務局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此項工作。各省、區、市交通運輸廳(局、委)負責編製本地區《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包括縣及縣級以上公交行政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等)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於2012年7月20日前交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備案。
二、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應於2012年8月1日前將本省、區、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下發至各地(市)級國家稅務局。
三、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向所在地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報送本地區城市公交企業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采購合同或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報送資料中應包括城市公交企業名稱、新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型號、數量、購置價格與用途等項內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機關依據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意見,為城市公交企業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對於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車輛購置計劃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說明理由,並重新向所在地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報送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采購合同或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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