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雙邊稅收協定(PDF 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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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雙邊稅收協定(PDF 32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條 人的範圍
本協定適用於締約國一方或者為雙方居民的人。
第二條 稅種範圍
一、本協定適用於締約國一方對所得和財產征收的稅收,不
論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對全部所得、全部財產或對部分所得或部分財產征收的
所有稅收, 包括對來自轉讓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征收的稅收以及
對財產增值征收的稅收,應視為對所得和財產征收的稅收。
三、本協定適用的現行稅種是: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1. 個人所得稅,
2.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
3. 外國企業所得稅和
4. 地方所得稅;
(以下簡稱“中方稅收”)
(二)在德意誌聯邦共和國:
1. 個人所得稅,
2. 公司所得稅,
3. 財產稅和
4. 營業稅。
(以下簡稱“德方稅收”)
四、 本協定也適用於本協定簽訂之後增加或者代替現行稅種
的所有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 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將各自
稅法所作的實質變動,在適當時間內通知對方。
..............................
第一條 人的範圍
本協定適用於締約國一方或者為雙方居民的人。
第二條 稅種範圍
一、本協定適用於締約國一方對所得和財產征收的稅收,不
論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對全部所得、全部財產或對部分所得或部分財產征收的
所有稅收, 包括對來自轉讓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征收的稅收以及
對財產增值征收的稅收,應視為對所得和財產征收的稅收。
三、本協定適用的現行稅種是: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1. 個人所得稅,
2.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
3. 外國企業所得稅和
4. 地方所得稅;
(以下簡稱“中方稅收”)
(二)在德意誌聯邦共和國:
1. 個人所得稅,
2. 公司所得稅,
3. 財產稅和
4. 營業稅。
(以下簡稱“德方稅收”)
四、 本協定也適用於本協定簽訂之後增加或者代替現行稅種
的所有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 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將各自
稅法所作的實質變動,在適當時間內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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