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政策知識培訓(ppt 34頁)
出口退稅政策知識培訓(ppt 34頁)內容簡介
目錄
進口貨物征稅
出口貨物退(免)稅
內容摘要
進口貨物的納稅人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辦理報關手續的單位和個人。進口貨物計稅一律使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應納增值稅。
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提示】
(1)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和13%,不使用征收率。
(2)進口環節按組價公式直接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在進口環節不能抵扣任何境外稅款。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和消費稅。
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
我國出口退稅基本原則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徹底退稅”。
一、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基本政策
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基本政策包括:
1.出口免稅並退稅——“免抵退稅”和“免退稅”;
2.出口免稅不退稅——適用免稅政策;
3.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適用征稅政策。
出口退(免)稅的四個條件:
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範圍的貨物;
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
必須是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貨物;
必須是出口收彙並已核銷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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