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收征管法釋義(ppt 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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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征管法
新稅收征管法釋義(ppt 32頁)內容簡介
摘要
一. 法律方麵的相關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二.政策解讀:
1.使用對象: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同時,《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補充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而未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的納稅人。 對新區而言,對我們加強對外來施工企業的具有稅收管理特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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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方麵的相關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二.政策解讀:
1.使用對象: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同時,《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補充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而未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的納稅人。 對新區而言,對我們加強對外來施工企業的具有稅收管理特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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