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度經濟基礎管理學及財務知識分析講義(DOC 48頁)
某年度經濟基礎管理學及財務知識分析講義(DOC 48頁)目錄:
第一章 競爭法
第二章 消費者法
第三章 銀行業法
第四章 財稅法
第五章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第七章 環境保護法
某年度經濟基礎管理學及財務知識分析講義(DOC 48頁)簡介:
一、環境標準製度
(一)環境質量標準——兩級標準
1、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2、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省級政府製定,並報備案。
第9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製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製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汙染物排放標準——兩級標準
1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環境部);
2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省級政府製定,並報備案);
3地方標準要求嚴於國家標準。
第10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製定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製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製定嚴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汙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
二、排汙收費製度
1、征收排汙費的對象是超過國家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2、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汙染物,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的,繳納排汙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的,繳納超標準排汙費,即對排放水汙染物實行達標排放的征收排汙費,超標準排放征收超標準排汙費的雙收費製度;
3、對排汙者而言,其繳納了排汙費,並不免除其負擔治理汙染、賠償汙染損失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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