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管理體製改革的10年回顧(pdf 10頁)
財政管理體製改革的10年回顧(pdf 10頁)內容簡介
財政管理體製改革的10年回顧內容提要:
國務院發布《關於實行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的決定》,
主要內容有以下四個方麵:
1.根據中央和地方的事權確定相應的財政支出範圍。中央財政支出主要包
括:中央統管的基本建設投資,中央直屬國有企業的技術改革和新產品試製費、
地質勘探費等,國防費,武警經費,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級行政管理費和文化、
教育、衛生等各項事業費支出,以及應由中央負擔的國內外債務的還本付息支出。
地方財政支出主要包括:地方統籌的基本建設投資,地方國有企業的技術改造和
新產品試製經費,支農支出,城市維護和建設經費,地方文化、教育、衛生等各
項事業費和行政管理費,價格補貼以及其他支出。
2.按稅種劃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收入。基本原則是,將一些關係到國家大
局和實施宏觀調控的稅種劃歸中央,把一些與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關係密切以及
適合於地方征管的稅種劃歸地方,同時把收入穩定、數額較大、具有中性特征的
增值稅等劃作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關稅,消費稅,海
關代征的消費稅和增值稅,中央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
公司集中繳納的收入等。地方固定收入主要包括: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
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
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耕地占用稅,農牧業稅,對農業特產收入征
收的農業稅,契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
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證券交易稅(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和資源稅(其中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後,要相應分
設中央和地方稅務機構。中央稅種和共享稅種由中央稅務機構負責征收,共享稅
按比例分給地方。地方稅種由地方稅務機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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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布《關於實行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的決定》,
主要內容有以下四個方麵:
1.根據中央和地方的事權確定相應的財政支出範圍。中央財政支出主要包
括:中央統管的基本建設投資,中央直屬國有企業的技術改革和新產品試製費、
地質勘探費等,國防費,武警經費,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級行政管理費和文化、
教育、衛生等各項事業費支出,以及應由中央負擔的國內外債務的還本付息支出。
地方財政支出主要包括:地方統籌的基本建設投資,地方國有企業的技術改造和
新產品試製經費,支農支出,城市維護和建設經費,地方文化、教育、衛生等各
項事業費和行政管理費,價格補貼以及其他支出。
2.按稅種劃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收入。基本原則是,將一些關係到國家大
局和實施宏觀調控的稅種劃歸中央,把一些與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關係密切以及
適合於地方征管的稅種劃歸地方,同時把收入穩定、數額較大、具有中性特征的
增值稅等劃作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關稅,消費稅,海
關代征的消費稅和增值稅,中央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
公司集中繳納的收入等。地方固定收入主要包括: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
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
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耕地占用稅,農牧業稅,對農業特產收入征
收的農業稅,契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
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證券交易稅(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和資源稅(其中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後,要相應分
設中央和地方稅務機構。中央稅種和共享稅種由中央稅務機構負責征收,共享稅
按比例分給地方。地方稅種由地方稅務機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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