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製度詳述(doc 60頁)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製度詳述(doc 60頁)內容簡介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製度詳述目錄:
一、總則
二、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三、會計科目
四、會計報表
五、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檔案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製度詳述內容提要:
總則:
(一)為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會計工作,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設立並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應根據本製度規定和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賬簿,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本著民主、自願的原則,委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
(四)合作社應按本製度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賬簿,編製會計報表。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製。會計記賬方法采用借貸記賬法。
(六)合作社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一個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會計信息應定期、及時向本合作社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的監督。對於成員提出的問題,會計及管理人員應及時解答,確實存在錯誤的要立即糾正。
(八)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職責,對合作社的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規政策等,對合作社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本製度自某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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