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製證券投資谘詢業務管理規定(doc 10)
會員製證券投資谘詢業務管理規定(doc 10)內容簡介
一、會員製業務,是指證券投資谘詢機構
二、開展會員製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會員製機構”)
三、會員製機構必須具備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資格
四、會員製機構實收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
五、擬開展會員製業務的機構
六、會員製機構隻能在注冊地及分支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會員
七、會員製機構應當具有清晰的股權結構和最終控製關係
八、會員製機構的管理和業務人員須具備相應的資格
九、會員製機構應強化法人責任,以公司法人名義統一對外簽訂合作協議
十、會員製機構應在注冊地以法人名義開立或指定唯一的專門用於收取谘詢服務費用的銀行存款賬戶
十一、會員製機構通過電視、廣播等媒體
十二、會員製機構應在相關媒體欄目、業務發生場所、證券投資谘詢服務合同及研究推介報告的首頁
十三、會員製機構應統一印製格式合同,並編號管理
十四、會員製機構應建立起有效的客戶營銷及谘詢服務的錄音確認製度
十五、會員製機構應設立專門部門和人員獨立處理客戶投訴
十六、會員製機構必須於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向注冊地證監局提交由具有從事證券
十七、會員製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應向注冊地證監局及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出具誠信承諾書
專業化、規範化、個性化的證券投資谘詢服務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近年來,部分證券投資谘詢機構嚐試以會員製方式提供證券投資谘詢服務,實踐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經驗,但也出現了一些損害行業信譽和投資者利益的現象。為規範會員製證券投資谘詢業務(以下簡稱“會員製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會製定了《會員製證券投資谘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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