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doc 11)
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doc 11)內容簡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規定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入
四、凡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免稅項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收入總額
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對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和與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應分別核算
八、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支出項目
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的稅務處理
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提取總機構管理費條件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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