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管理規範(doc 7)
個人所得稅法管理規範(doc 7)內容簡介
一、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
二、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四、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七、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
八、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
九、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
十、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
十一、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十二、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開征時間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十三、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十四、國務院根據本法製定實施條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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