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doc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doc 31)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 負責製定全國稅務係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係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係統信息化建設,並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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