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doc 12)
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doc 12)內容簡介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合並會計報表編製規定如下:
一、凡設立於我國境內,擁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應當編製合並會計報表,以綜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業集團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其變動情況。
二、母公司在編製合並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其所控製的境內外所有子公司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範圍。
1.母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包括:
(1)直接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2)間接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3)直接和間接方式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間接擁有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是指通過子公司而對子公司的子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
直接和間接方式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是指母公司雖然隻擁有其半數以下的權益性資本,但通過與子公司合計擁有其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製的被投資企業。母公司對於被投資企業雖然不持有其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但母公司與被投資企業之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將該被投資企業作為母公司的子公司,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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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設立於我國境內,擁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應當編製合並會計報表,以綜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業集團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其變動情況。
二、母公司在編製合並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其所控製的境內外所有子公司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範圍。
1.母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包括:
(1)直接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2)間接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3)直接和間接方式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間接擁有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是指通過子公司而對子公司的子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
直接和間接方式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是指母公司雖然隻擁有其半數以下的權益性資本,但通過與子公司合計擁有其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製的被投資企業。母公司對於被投資企業雖然不持有其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但母公司與被投資企業之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將該被投資企業作為母公司的子公司,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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